貨車、半掛牽引車和牽引車只允許牽引1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小型客車只允許牽引掛車或總質量小於700千克的掛車。拖車不允許載人;
由卡車牽引的拖車的裝載質量不得超過卡車本身的裝載質量。
大中型客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車等機動車不準拖掛車。
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牽引掛車。
被拖移機動車的寬度不得大於被拖移機動車的寬度。
使用軟連接牽引裝置時,牽引車與被牽引車之間的距離應大於4米且小於10米。
牽引車和被牽引車輛都應打開危險警告閃光燈。
汽車起重機和輪式專用機械車不準牽引車輛。摩托車不得牽引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
轉向、照明和信號裝置失靈的故障機動車應當由專門的清障車牽引。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於2003年10月28日頒布。2007年和2011兩次修改。
本法分為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交通條件、道路交通法規、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第八章第124條。
第壹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道路交通活動的駕駛人、行人、乘車人、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建設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
國家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義務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七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和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和設備。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