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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返還定金的規定
在下列情況下,押金可以退還:

1.債務人已經完全履行債務,提存物應當作為價款或者予以追繳;

2.收取定金的壹方違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收取定金的壹方應當返還定金。

4.雙方協商壹致,收到定金的壹方同意退還定金。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為保證債權實現,由壹方當事人在履行前預先支付給另壹方當事人的壹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押金是壹種擔保。因為定金是提前支付的,定金的數額是事先明確的,適用定金罰則可以促使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起到擔保作用。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同意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定金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並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壹方違約時,另壹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壹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要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押金和保證金的區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兩者的基本法律關系不同,定金合同從屬於主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約定,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也是如此;當事人關於定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分。

2.它們的功能不同;定金不具有債務的擔保功能,但其功能是為壹方履行債務提供壹定的資金支持。給付定金本身屬於給付定金壹方履行債務的行為。

3.它們的功能不同;定金壹旦支付,將起到懲罰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作用;定金支付後,如果壹方違約,導致合同終止,收取定金的壹方必須全額退還定金。

4.兩者的適用範圍不同;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於各種合同;定金只適用於有償為壹方履行債務的合同,在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包合同等著名合同中較為常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

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應當向對方支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