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中關於臨時工的規定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公司用工的統壹管理,滿足公司生產經營管理中不均衡用工的需要,保護公司及臨時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招聘範圍和條件
第二條公司聘用臨時工從事短期、臨時性、季節性工作或重體力勞動。
第三條臨時工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即年滿18歲,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
第四條臨時工優先來自當地居民;確有困難時,經當地勞動部門批準從外地招聘。
第三章招聘程序
第五條根據人力資源計劃和工作需要,填寫招聘申請表,報公司領導審核。
第六條人事部匯總各部門用工需求,安排臨時用工計劃。
第七條招聘正式員工或單獨招聘。公司的招聘管理辦法適用於本辦法。
第八條公司與臨時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壹式份,由公司、員工和勞動部門共享。
第九條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應與臨時工辦理續簽或終止手續。
第四章臨時工待遇
第十條臨時工在聘用期間根據其崗位享受勞動報酬。薪酬標準見非正式員工工資標準。
第十壹條臨時工資包括獎金和相關補貼,並不能與正式員工的工資相比。
第十二條臨時工的勞動保護用品與正式員工同等對待。
第十三條臨時工享有與正式員工相同的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其他假期可根據情況在特別許可下享受。
第十四條臨時醫療保險和計劃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臨時工加班應按倍計算工資。
第十六條臨時工因病或病休後仍未恢復的,公司將酌情給予相當於1~3個月工資的壹次性補助。
第五章臨時工管理
第十七條臨時工與正式員工壹樣,應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並參加考勤。
第十八條除特殊情況外,臨時工的聘用期限不得超過0年。
第十九條臨時工轉為正式員工應經過正常招聘程序,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錄用權,且其臨時工齡可累計為連續工齡。
第二十條各部門使用臨時工的所有費用均計入部門總費用,並進行成本效益評估。
第二十壹條公司可以根據勞動合同辭退臨時工。
第二十二條臨時工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辭職。
第二十三條未按勞動合同條款解除勞動合同,給壹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損失和責任予以賠償。
第二十四條在合同期內因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退休職工就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人事部負責解釋和補充,經總經理批準後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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