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政、財政、勞動、人事、衛生、教育等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相互配合,並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誌願者的保護和獎勵工作。第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應當支持見義勇為行為,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
新聞單位應當積極宣傳見義勇為人員的先進事跡。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見義勇為行為應當給予獎勵:
(壹)當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侵害時,挺身而出,同犯罪分子作鬥爭的;
(二)協助公安、司法機關和保密部門抓獲罪犯;
(三)檢舉、揭發犯罪行為,提供重要線索和證據,協助公安、司法機關破獲重大刑事案件;第七條縣級以上見義勇為組織根據見義勇為人員的先進事跡,可以給予下列單項或多項獎勵:
(壹)授予榮譽稱號;
(2)記功;
三、發放獎金。
(4)其他獎項;第八條榮譽稱號分為見義勇為英雄和見義勇為先進分子。
“見義勇為英雄”稱號由三晉區見義勇為協會授予,該稱號獲得者可作為評選省級勞動模範的主要依據。“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稱號由縣級以上見義勇為協會授予。第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獎勵本系統、本單位的見義勇為人員。第十條獲得縣級以上見義勇為協會獎勵的見義勇為誌願者,由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公安派出所和見義勇為誌願者所在單位向縣級以上見義勇為協會提出申請。見義勇為協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辦理獎勵審批。第十壹條各級公安、司法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對誣陷、打擊報復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的犯罪分子,應當及時查實、從嚴懲處。第十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醫療機構和有關單位對因見義勇為受傷的人員應當及時組織搶救和治療,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絕或者拖延治療。第十三條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用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解決單位無力支付且無固定收入的農民、城鎮居民、學生等人員的醫療費用。
應當由加害人賠償的醫療費、誤工費和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按照公安、司法機關的裁定或者判決執行。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殘疾人進行評定,給予優待和撫恤。
英雄犧牲符合烈士條件的,由民政部門按照有關程序報批。第十五條見義勇為人員受傷後,在治療期間工資、獎金、福利等待遇保持不變,經地(市)以上人事勞動部門批準,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對無固定收入的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給予補貼或者生活補助。第十六條受到縣級以上見義勇為協會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入伍、住房、晉升工資、土地承包等優先待遇。
因見義勇為犧牲或者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見義勇為協會報請勞動部門批準,經所在企業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同意後,可以照顧招收符合招收條件的配偶或者子女為勞動合同制工人。被招用的配偶或子女為農民的,由公安、糧食部門辦理農民手續。第十七條。獲得三晉見義勇為協會、中國見義勇為基金會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經省人事廳批準,可獎勵晉升壹級工資;屬企業職工的,經省勞動部門批準,所在單位可給予晉升兩級工資。受到當地(市)見義勇為協會表彰的勞動者,經同級勞動部門批準,可給予晉升工資或壹次性獎金。第十八條獲得當地(市)見義勇為協會表彰的大中專畢業生,畢業時應當優先就業。第十九條。受到地(市)級以上見義勇為協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表彰的駐晉士兵,轉業、復員時可優先考慮。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對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