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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1.404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予執行
行政處罰法院不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處罰法》規定:

依法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的情形。第二十五條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並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14周歲以下的自然人,身體和智力尚未發育成熟,不具備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後果的能力,也不具備自覺控制自己行為和為自己行為負責的能力。因此,未滿14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其監護人予以管教。第二十六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第二十七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第二十七條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壹)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功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2012 1《行政強制法》實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已納入該法調整範圍。該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無行政強制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個提法與行政訴訟法是壹致的,即“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由於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期限(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短於提起行政復議的法定期限(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的法定期限短於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因此, 基於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和程序應當統壹適用行政強制法。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起訴期限屆滿後,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處罰的問題,需要妳自己根據相關規定直接判斷。如果妳在被執行人之列,就要學會執行,但如果妳不是被執行人,就不需要執行,但還是需要在壹定程度上區分法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