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資格:必須是商標註冊申請被商標局駁回的原申請人。
2.申請期限: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駁回商標異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申請復審。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需要延期的,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三十日,是否準許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
3、申請評審文件:
(1)申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駁回商標註冊申請的復審申請書(申請人應認真填寫申請書,特別是填寫充分的復審理由);
(2)同時附:加蓋商標局“駁回”印章的商標註冊申請書原件;
(3)商標反駁通知書原件;
(4)商標圖樣(原圖樣10);
(5)商標局寄出的商標駁回通知書信封(用於確定是否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復審申請);
(六)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和物證;
(七)申請人提出復審申請後需要補充相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聲明,並自提交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與申請書數量相同的證據材料;未在申請書中載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相關證據材料;
(8)其他要求:不能改變原申請商標註冊的商標、商品、服務等內容。
4.鑒定費:申請復審的,應當繳納商標駁回復審申請費。目前,收費標準是每份申請750元。
5.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自收到駁回商標註冊復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6.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基本符合法定要求,但需要補正的,可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退回全部申請文件。
常見問題:商標駁回的原因是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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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駁回復審失敗後該怎麽辦?商標駁回審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