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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姆哈薩克族自治縣生態環境保護條例(2020年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自治縣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生態環境,是指自治縣境內的水、大氣、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動物資源、自然遺跡和文物古跡等自然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縣區域內的生活、生產經營、開發建設、科學研究以及其他與生態環境有關的活動。第四條生態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公眾參與、誰開發、誰保護、誰汙染、誰恢復、誰補償的原則。第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管理生態保護紅線,制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自治縣發展改革、工商、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水利、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旅遊、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第七條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公民普及生態環境保護知識,提高全民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和法治觀念。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項目,防止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第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汙染和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對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保護與治理第九條高能耗、高排放、高汙染企業禁止在本縣落戶,按照標準落戶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入駐民生工業園的企業應服從園區產業導向和規劃,使用清潔能源;

(二)企業應當分類收集垃圾,統壹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汙染周圍環境;

(三)企業對廢氣、廢水、廢渣等汙染物,應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第十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推廣清潔能源,建設綠色生態城市。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

(壹)燃煤鍋爐煙塵排放不達標的;

(二)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三)餐飲單位在住宅樓樓下直接排煙;

(四)在禁燃區露天燒烤;

(五)露天焚燒稭稈和落葉,或者在人口密集區焚燒瀝青、塑料和垃圾;

(六)中午和夜間在居民區進行室內外裝飾裝修造成的環境噪聲汙染;

(七)在市區使用高音喇叭和大功率音響噪聲白天超過55分貝,夜間超過45分貝的;

(八)建築工地揚塵作業,渣土、石料、土方等運輸車輛未在街道設置抑塵棚的;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壹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設立農用塑料薄膜和滴灌帶回收加工企業。

(壹)禁止經營和使用高汙染、高殘留、難回收的塑料薄膜,鼓勵經營和使用易回收或無殘留、無汙染的可降解塑料薄膜;

(二)種植者應當回收田間廢棄的滴灌帶和塑料薄膜。第十二條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監督農藥和畜浴藥的經營者、種植者和農民回收農藥和畜浴藥的包裝材料,並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壹)經銷商銷售農藥、畜浴藥商品,應做好銷售登記,回收廢棄農藥和畜浴藥包裝;

(2)種植者和農民不得丟棄使用過的農藥和畜浴藥的包裝材料,應當收集並交給經銷商;

(3)鼓勵種植者優先使用有機肥。第十三條采礦單位或個人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壹)禁止在水源保護區內采礦、采砂及其他汙染和破壞水源的活動;

(二)向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

(三)符合地下開采地質條件的,應當進行地下開采,減少對植被的破壞;

(四)設置防塵抑塵設施,剝離表土、矸石、尾礦、廢渣、碎石等。生產出來的產品應運送到規定的存放地點進行封閉堆放;

(五)進行地下勘探和開采活動時,應當采取保護措施,防止汙染地下水;

(六)因采礦破壞的地質環境和植被應及時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