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即限制高消費,是指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
“失信”,即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實施壹系列信用懲戒的行為。
「限高」和「失信」有區別嗎?是的。
具體表現如下:
第壹,適用對象不同。
從上面的定義可以看出,“限高”針對的是所有“沒有還錢”的被執行人;
而“不誠信”針對的是“故意不還錢”和抗拒執行、逃避執行、違反相關行為的被執行人。
有下列六種情形之壹的,被執行人可以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第二,限制的範圍不同
“限高”側重於限制被執行人在消費領域的“揮霍”,限制被執行人的高消費以及非生活或事業必需的相關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失信”側重於被執行人在用人、政府采購等方面的信用懲戒。
法院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數據庫,並通過該名單數據庫向社會公布;
失信被執行人將在政府采購、招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懲戒。,並將記入征信系統;
同時,失信人也會被限制消費。
記住,“限高不壹定背信,背信壹定要限。”
第三,限制期不同
“限高”是沒有限制的。
“失信”有期限,壹般為兩年。
第四,解散的條件不同
解除限高的條件(符合下列任壹條件):
(壹)被執行人已經履行完畢;
(二)被執行人提供有效擔保;
(3)申請執行人同意終止;
(四)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
暫時解除: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業務需要從事禁止消費活動的,應當向法院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進行。
“失信”解除條件(符合下列任壹條件):
(壹)被執行人已經履行完畢;
(二)被執行人提供有效擔保;
(3)申請執行人同意終止;
(四)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