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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什麽?
最新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在辦案過程中,如果是刑事案件,所有的辦案程序都要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首先,檢察院在程序上不能出任何差錯。如果辦案有失誤,很容易給以後的定罪量刑造成壹定的漏洞。下面我給大家介紹的是《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什麽?

1.《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什麽?

第四十四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二、公訴案件為什麽要委托代理人?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公訴案件代理人參加刑事訴訟的最早時間為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可以委托的代理人不超過兩人,可以委托的代理人是律師、人民團體或者被害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被害人的監護人、親友。

壹般來說,任何公訴案件的被害人都有權委托代理人代理訴訟,但根據司法實踐,在下列情況下非常必要:

(1)無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

(2)被害人不能出庭或者不方便出庭,主要是指被害人受重傷、死亡或者壹些涉及被害人個人隱私的案件,被害人不能出庭。本案中,被害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

(3)被害人不同意公訴的案件,以及部分公訴案件中被害人與檢察機關的意見不壹致。本案中,公訴人向法院起訴時不能充分表達被害人的意願,被害人委托代理人代理訴訟是為了充分表達和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

(4)司法實踐中,由於對案件認識的深入,案件性質可能發生較大變化,原本屬於自訴範疇的案件可能轉為公訴案件。在這種情況下,原自訴案件的被害人成為公訴案件的被害人。由於公訴案件與自訴案件的巨大差異,為了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需要委托代理人代理訴訟;

(5)被害人認為有必要保護其特定合法權益的。

《刑事訴訟法》第44條的主要規定是,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法院審理之日起,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必須在三十日內通知法定代理人,以便法定代理人準備應訴的有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