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的組織形式不同。英國采用單壹制結構,美國采用立法和司法雙軌制結構。美國的立法權由聯邦和州根據憲法分別行使。聯邦法和50個州法分體系,法院分聯邦法院和州法院。這兩個法院系統互不隸屬,獨立行使權利。
2.它們各自的法律主導精神是不同的。英國法律中有許多封建因素。由於資產階級革命的不徹底性,保留了許多封建法律制度和原則,在法庭上運用時往往過分強調傳統,法律精神保守。美國法雖然繼承了英國普通法的傳統,但在援引時以符合本國國情為前提,不適用於不適當的普通法規則。此外,北美沒有封建制度,援引英國法律時,不采用其封建制度和原則。因此,美國法律比英國法律更具批判性和創新性。
3.他們關註不同的法律形式。雖然判例法是主要的法律形式,但在各自的國家受到不同的對待。英國法重視法官在法律發展中的作用,法官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創造判例法。法官的判決本身具有立法意義,即“法官造法”。美國法判例法與成文法並重,理論與實踐相輔相成。許多學者認為,美國法律是國會立法和司法造法互動的產物,是判例法和成文法並重的“混合制”。
4.法律解釋的靈活性。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方面,由於英國長期的歷史傳統,大部分法官對法律仍持保守態度,適用更嚴格地遵循先例原則,法律彈性較小;在美國,法官在適用判例和法律解釋時更加開明。只要社會需要他們,他們就會毫不猶豫地推翻先例,創造新的法律規則。而且美國法院擁有對判例和成文法條款的司法解釋權,這往往導致判例規則和成文法條款的含義具有很大的靈活性。與英國法律相比,彈性空間更大。另壹方面,壹些起源於英國的法律制度在我國也逐漸成型,但經過美國的壹些改革後又顯示出了壹定的生命力,比如陪審團制度。
5.在法律體系中。美國的法律體系龐大而復雜,聯邦和各州都有自己的法律體系。聯邦和州有獨立的立法機構和司法系統;除了聯邦法律之外,每個州都有自己的憲法和壹般法,許多領域受州法律管轄。各州之間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不平衡,民族、種族構成的不壹致,導致了美國法律體系的極端單壹化。英國法律自上而下形成了統壹的法律體系。
6.在法律教育方面。美國的法學教育定位為職業教育,教學方式為案例法教學,註重傳授法律客體的知識,培養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而忽視抽象的概念和理論。並且學校有較大的自主權,不受教育行政機關的限制;而在英國,則註意突出法學理論和系統教學,不像美國。英國雖然也屬於職業教育,但仍然受到傳統學徒制教育的影響。
7.強烈的種族歧視。美國由不同的民族和種族組成。歷史上,來自歐洲的白人壹直占據統治者的位置。他們制定了很多歧視種族歧視的法律,主要是針對黑人的。直到今天,這樣的法律仍然有壹定的影響力。
8.壹些法律制度的差異主要是由不同的宗教背景和自然地理條件造成的。比如在英國的歷史發展中,有教會法庭,但這種法庭在美國從來不存在,因為在中世紀是和天主教的司法權聯系在壹起的。大多數移居北美新大陸的英國人都是受到天主教迫害的新教徒。
9.在憲法體系中,它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性質上,美國憲法在其整個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權威,任何其他法律都不能與之相抵觸。而且它的內容不容易改變和變化,所以美國憲法被稱為“剛性憲法”。在英國法律體系中,英國憲法沒有獨立地位,只是普通法的壹部分,不具有權威性和特殊性,其修改和變更相對容易。因此,它是“靈活的”
(2)在構成上,美國憲法主要限於法典形式的單壹法律文件,而英國憲法主要由不同時期不同成文法、憲法慣例和法院判決的文件構成,被稱為“不成文憲法”。相比之下,美國法律被稱為“成文憲法”。
(3)在各自的中央體制中,英國采用內閣負責制和君主立憲制,美國采用總統制和聯邦制。
(4)在國家結構形式上,英國采用單壹制,國家憲法統壹;美國實行聯邦制,除聯邦憲法外,各州都有自己的憲法。
(5)關於憲法解釋權,在英國,普通法院有權解釋憲法法律;在美國,憲法解釋權屬於聯邦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