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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體現為封鎖解除代理
從法律角度來說,不需要承擔責任。因為我國刑法以因果關系作為定罪條件,分手不是法律禁止的行為,壹般來說分手不會導致死亡。因此,如果對方因分手而死亡,不屬於法律禁止的行為,與對方自殺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綜上所述,如果對方在分手後因為悲傷而自殺,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擴展數據:

相關案例:

2007年,家住平谷區的小琪(化名)認識了小王,兩人很快確立了戀愛關系,並於2011 10開始同居生活。與此同時,小琪也因意外懷孕而流產。

去年年底,小琪和小王之間出現了裂痕,小王和小琪分手了。根據小琪留下的信息,她因多次流產而失去生育能力,小王有外遇,所以她不得不與她分手。

由於難以接受現實,去年10月26日,165438+小琪在家中服用大量安眠藥自殺。幸運的是,他被家人及時發現,並從危險中獲救。看到女兒的悲傷,小琪的父親帶著小琪和她的叔叔壹起去找小王解決他們的情感問題,但沒有成功。

就在第壹次自殺後的幾天,10月30日,165438+小琪給小王的手機打了幾十個電話,並發了壹條短信說:“我今晚要吃藥。我希望妳看到這條信息後能給我回電話。我走了會寫點東西,會涉及到妳和潘Xx!對不起,永遠再見!”

小王說,當時小琪說他自殺的前提是不跟他和好,短信裏還說他當晚會喝農藥離開。“我沒有說不,但我也說服了她。我有理由相信她不會喝農藥自殺。”

由於聯系不上小王,小琪於當天下午2點拿著農藥來到小王家中。據小王回憶,當小琪喝完農藥來到他家時,他正在睡覺,不知道發生了什麽事。小王的父親及時發現了它,撥打了急救電話,並將小琪送往醫院進行急救。

1年2月1日,小琪因搶救無效死亡。

小琪死了,因為他認為小王沒有盡到救援的責任。小琪的父母將小王告上法庭,要求小王賠償46萬余元的搶救費、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壹審法院認為,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應該相信小琪肯定會自殺,並且沒有法律義務報警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被告家屬也及時將小琪送往醫院,應視為采取了合理措施。因此,小王被判支付原告精神損失費1萬元。

小王認為小琪的自殺與她父親不同意他們的婚姻有直接關系。作為壹個成年人,小琪應該為他自殺的後果負責。

小琪父母的律師也表示,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如何處理這種情況。“但在沒有法律規範的情況下,應適用法理、公序良俗原則。從民法理論分析,被告應當采取積極的預防措施而不作為,應當認定為侵權。”

參考資料:

人民網-女子因與男友分手自殺,父母索賠4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