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班和加班有什麽區別?
加班和加班被勞動法定義為“延長工作時間”。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勞動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可見,加班是指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工作,壹般以天數為計算單位。而加分是指在法定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以小時為計算單位。
2.值班和加班有什麽區別?
簡單來說,在確定職責時,不支持計算加班費。值班是指單位出於安全、消防、節假日等需要臨時安排或根據制度安排的工作。,這與勞動者的工作無關;或者與勞動者的工作有關但在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工作,這種工作壹般是非生產性的責任,例如看門和接電話。
加班意味著工人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繼續從事自己的工作。確定是否加班或值班主要根據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崗位工作,或是否有特定的生產或經營任務,用人單位是否提供休息場所,以及勞動者是否有睡眠時間。
如果視為因公加班,不支持計算加班費,但勞動者可以根據規章制度、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和慣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職務津貼等職務福利。
3.周末出差可以算加班嗎?
周末是法定的公共假日,壹般是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周末加班,如上所述,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補休,不能補休的,應當支付200%的加班費。那麽,周末旅遊算加班嗎?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加班工資嗎?
加班是指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從事本職工作的狀態,因此“出差是否屬於加班”的界定在於“勞動者是否在本職工作範圍內提供了勞動”。例如,如果銷售人員在出差期間適逢周末,正在與客戶聯系洽談業務,則屬於“在自己的範圍內提供勞動”,應視為加班。當然,如果員工周末出差已被用人單位認定為加班,則應支付相應的加班費,而不是以出差津貼或出差補貼的形式支付。
4.員工自願加班公司需要支付加班費嗎?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這說明加班的前提是談判。單位不得強迫員工加班或變相加班。另壹方面,如果員工在未履行加班審批程序的情況下主動加班,則不應視為加班。然而,有壹個例外。如果用人單位對加班審批程序沒有任何規定,以考勤卡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依據,那麽員工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從事自己的工作,考勤統計記錄可以作為確定加班的依據。在壹些地區的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也被視為用人單位對員工加班事實的默認。那麽,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或者安排補休。
5.誰負責休息和加班?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加班後,是否安排補休由企業自主決定。優先補休也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其目的是充分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因此,員工應遵守用人單位關於調休的安排。
6.公司能給員工安排加班假嗎?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可見,法律並未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享有與休息日加班同等的“安排休息或者支付加班工資”的權利。在具體操作中,許多用人單位通過合同或規章制度與勞動者達成協議,規定工作日工作時間延長並統壹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