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惡意或過失是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觀構成要件。過錯責任原則最早出現在羅馬法中,後來發展成為現代民法的基本原則之壹。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包括故意或過失條件。行為人預見到自己行為的不法損害後果,但仍希望或允許其發生的心理狀態是故意;行為人本應預見到自己行為的後果而沒有預見到,或者預見到了但有信心可以避免的心理狀態,是過失。判斷行為人是否應當預見,應當以普通人認識的壹般水平,結合行為人本人的具體情況和行為時的具體環境來確定。在民事責任中,行為人無論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壹般都要對自己行為的後果負責;但是,當幾個人都有過錯並造成他人損害時,或者行為人和受害人都有過錯時,過錯程度的不同是分擔民事責任的基礎。
過錯責任的原則是什麽:
1.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根據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確定責任的標準。根據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只有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不承擔民事責任。
2.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集體或者侵犯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可見,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3.過錯責任原則包括以下含義:
首先,它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責任的構成要件,行為人只有在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才可能承擔侵權責任。
二是以行為人的過錯程度為依據確定責任的形式和範圍。在過錯責任原則中,不僅要考慮行為人的過錯,還要考慮受害人的過錯或第三人的過錯。如果受害人或第三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則需要根據過錯程度分擔損失,因此可能減輕甚至抵消行為人承擔的責任。在* * *侵權的情況下,* * *和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甚至可能是其部分損失的基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法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