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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實施煙草專賣管理,有計劃地組織煙草專賣品的生產和經營,提高煙草制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保障國家財政收入,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

雪茄、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統稱為煙草制品。第三條國家依法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進出口實行專賣管理,並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第四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煙草專賣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煙草專賣工作,受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雙重領導,以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為主。第五條國家加強煙草專賣品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提高煙草制品質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分含量。

國家和社會加強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場所吸煙,勸阻青少年吸煙,禁止中小學生吸煙。第六條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實施煙草專賣管理時,依照本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有關規定,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煙草種植和煙草制品生產。第二章煙葉種植、收購和調撥第七條本法所稱煙葉是指生產煙草制品所需的烤煙和名優曬煙,名優曬煙名錄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未列入曬煙名錄的其他曬煙可以在集市貿易市場銷售。第八條煙草種植應當因地制宜培育和推廣優良品種。優良品種經國家或省級煙草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後,由當地煙草公司組織供應。第九條煙葉收購計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部門根據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的計劃下達,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

煙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單位應當與煙葉種植者簽訂煙葉收購合同。煙葉收購合同應當約定煙葉種植區域。

煙葉收購價格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定價的原則制定。第十條煙葉由煙草公司或者其委托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購標準和價格收購,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

煙草公司及其委托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按照煙葉收購合同約定的種植面積收購煙農生產的全部煙葉,不得壓價,妥善處理因收購煙葉發生的糾紛。第十壹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葉和復烤煙葉的分配計劃由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煙葉和復烤煙葉的分配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部門下達,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

煙葉和復烤煙葉的調撥必須簽訂合同。第三章煙草制品的生產第十二條設立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其分立、合並、撤銷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手續。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登記。第十三條煙草制品生產企業進行擴大生產能力的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卷煙、雪茄煙年度總產量計劃由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煙草制品生產企業的卷煙、雪茄煙年度總產量計劃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的計劃,結合市場銷售情況下達,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煙草制品生產企業下達超產任務。根據市場銷售情況,煙草制品生產企業需要超過年度總產量計劃生產卷煙、雪茄煙的,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根據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的年度總產量計劃,國家煙草總公司向省級煙草公司下達分級分類卷煙產量指標。根據國家煙草總公司下達的分級分類卷煙產量指標並結合市場銷售情況,省級煙草公司向煙草制品生產企業下達分級分類卷煙產量指標。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可以根據市場銷售情況,在本企業年度總產量計劃範圍內,對不同等級、類別的卷煙生產指標進行適當調整。第四章煙草制品的銷售和運輸第十五條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