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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抓錯人後的賠償標準
1.錯誤拘留的國家賠償標準是什麽?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相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統計數據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計算公式,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確定了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壹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9年5月起執行當日賠償標準。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傷害的,支付醫療費、護理費,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收入減少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勞動能力喪失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費、康復費以及因殘疾增加的其他必要費用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並支付殘疾賠償金。傷殘賠償金根據傷殘程度和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還應當向其扶養的殘疾人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其總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對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發給生活費,直至其死亡。

3、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害的影響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非法征收、征用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

(二)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毀損、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可以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根據損壞程度給予相應的賠償。

(4)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應當支付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出售價格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6)被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予以補償。

(7)如果退還了罰款或罰金、追回或沒收的款項、解凍了凍結的存款或匯款,銀行應支付同期存款利息。

(8)對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賠償。如果公民遇到錯誤拘留,可以依法向司法機關提起行政訴訟,根據有關法律要求國家賠償。法律明確規定了國家賠償的標準和方式。需要註意的是,國家賠償的條件和認定,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有關法律和法律適用情況依法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 * *行使偵查、起訴、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人身權情形之壹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判決的;

二、錯誤逮捕沒有犯罪事實的人;

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根據該條規定,我國刑事賠償範圍中侵犯人身權的賠償僅限於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