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錄下列情況的現場執法錄像和錄音資料應當永久保存:
在行政和刑事案件中用作證據;
(二)當事人或者現場其他人員有妨礙執法、妨礙公務行為的;
(三)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
(四)其他重要、疑難、復雜警情。
擴展數據:
公安機關現場執法錄音錄像要求:
(依據:《公安機關現場執法錄音錄像規定》)
第六條實施現場執法錄音錄像時,應當連續記錄執法全過程,自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執法活動結束時結束;從現場帶回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記錄在案,直至將犯罪嫌疑人帶入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停止辦案。
第七條現場執法錄像和錄音應重點記錄以下內容:
執法現場環境;
(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受害人、證人的體貌特征、言行舉止;
(三)涉案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能夠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的證據;
(四)執法人員現場簽發、送達法律文書以及對相關人員和財產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應當記載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現場執法視頻、音頻錄制過程中,因設備故障、損壞、惡劣天氣或者電力、存儲空間不足等客觀原因暫停錄制的,應當在恢復錄制時以語音方式說明中斷原因。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應當立即向所屬部門負責人報告,並在事後書面說明情況。
經營
第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現場執法錄音設備和現場執法視頻、音頻資料管理制度。執法辦案部門應當指定專人作為管理員,負責設備和物資的管理。
第十條公安機關執法辦案部門應當對現場執法錄音設備統壹存放、分類保管。民警在開展執法活動前應領取現場執法錄音設備,並檢查電源、存儲空間、日期和時間設置等。;如果發現設備有故障或損壞,應及時向管理員報告。
現場執法記錄設備應當妥善保管並定期維護。
第十壹條民警應當在執法活動結束後的次日,將現場執法視頻、音頻資料導出並保存。因連續工作、異地執法或者偏遠交通不便確實無法及時移交的,應當在返回單位後24小時內移交。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托警務綜合平臺建立現場執法視音頻數據管理系統,對現場執法視音頻數據進行集中統壹管理和分類存儲,並與執法接處警系統110共享。
第十三條現場執法視聽資料保存期限原則上應不少於六個月。
第十四條現場執法視頻、音頻材料,應當綜合考慮部門職責、崗位性質、工作權限等因素,嚴格限制使用權限。
百度百科-公安機關現場執法錄音錄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