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關於超標扣押的法律規定
關於超標扣押的法律規定
第壹,過度扣押的認定。過度扣押是指扣押的財產價值明顯超過執行標的的價值。這裏有兩個概念需要澄清:

(1)被扣押財產的價值。最終成交價就是房產的確切價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上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簡稱《網上拍賣規定》),最低最終成交價可為議價、詢價、評估的56%。所以查封時需要網絡拍賣處置的財產價值至少可以是議價、詢價、鑒定56%計算的價值。

(二)執行金額。執行所得價款在扣除執行費、評估費、優先受償權等費用後,只能用於執行法院依法清償普通債權。執行過程中可能有其他人參與分配,執行法院往往需要協助扣稅。因此,執行標的的金額包括在執行基礎上確認的債權和上述預計的其他債權、稅費之和。

此外,財產的最終交易價格是其準確價值,在交易前無法準確計算,執行標的的金額也隨著執行時間的不同而變化。每延遲壹天,就要多計算壹天的延遲履行利息,不可能查封財產。該值完全等於執行目標的數量。超標扣押是指對明顯超過標的數額的扣押。《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扣押、凍結規定》)第四條明確提出,“明顯超標的數額不得查封、扣押、凍結”,“明顯超標的查封”要堅決杜絕。

綜上所述,如果查封財產的價值(按議價、詢價、評估的56%計算)明顯超過預計執行依據所確認的債權之和,執行費、評估費、優先債權、參與債權分配、相關稅費等。,是過度發作。

二、不作為過度扣押的特例。根據《查封凍結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被查封財產不可分割,被執行人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不視為過度查封。

第三,如何避免過度發作。被執行人查封時,應當依法對查封財產的價值和待執行標的的金額進行估價,避免超標。查封財產的價值是否明顯超過執行標的的數額,如有較大分歧,可由執行法院確認。根據《關於實施善意文明的意見》第四條,需要查封的不動產整體價值明顯超過債權數額的,應當查封該不動產相應的價值;有關部門以該房地產登記在同壹權利證書下為由提出不能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對該房地產整體查封後,應當及時協調有關部門辦理分割登記,並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解除對超標部分的查封。

四、過度扣押的處理。

超標扣押是指扣押價值明顯超過執行標的數額的財產,但該財產“不可分割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查封超標的,執行法院發現後應當自行糾正,上級法院發現後應當責令糾正或者直接糾正,當事人有權請求糾正。

嚴禁查封、扣押、凍結(統稱“查封”),是法律和司法文書對民事執行的壹貫要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十九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數額和執行費用為限,數額明顯超標的,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發現超過標的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過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財產不可分割,被執行人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壹)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的財產;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無法拍賣、變賣,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不同意接受清償債務,且無法對該財產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申請被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登記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