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民事裁定書和民事裁定書只有壹字之差,但它們具有不同的法律含義。壹、民事裁判與民事裁定的區別1。裁判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查明和認定的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以國家司法機關的名義對案件中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糾紛作出的權威裁判。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對程序上應當解決的事項所作出的判決。決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審理民事案件,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正確處理人民法院內部的工作關系,對訴訟中發生的某些特定事項作出專業判斷。2.裁定與判決的明顯區別如下:壹是適用事項不同。裁定書解決了訴訟過程中的程序問題;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糾紛,即實體法律關系。第二,基礎不同。裁決所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的任何階段作出;但是,判決依據的是實體法,如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而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第三,裁決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判決書必須是書面的。只有不可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和駁回起訴的裁決可以上訴;其他裁定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所有的判決都可以上訴。四是裁定上訴期限為裁定作出後10日;判決作出後15天內提出上訴。3.決策不同於判斷:首先,決策用於某些特定事項;判決書用於處理案件的實質性問題。第二,判決是在審判的最後階段做出的,而決定可以在審判的任何階段做出。第三,判決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但決定可以書面或口頭作出。4.決定和裁定是不同的:第壹,決定是用來處理某些事項的;裁決是用來處理程序問題的。第二,決定的主要功能是消除訴訟中的障礙;裁定的主要功能是指導訴訟活動,推動訴訟進程。二、民事訴訟裁決的種類1、第壹次裁決,又稱部分裁決。它是仲裁庭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就爭議中的某些事實和某些問題作出的裁決。第壹次裁定與最終裁定具有同等效力,隨後的最終裁定不得就已先行裁定的事項作出第二次裁定。2.最終裁決。終局裁決又稱終局裁決,是仲裁委員會在整個案件審理結束後,對當事人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作出的最終決定。最終裁決作出後,仲裁程序將結束,但壹些需要通過裁決進行更正、修改或補充的案件除外。《仲裁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裁決書中文字計算有錯誤的,或者已經作出裁決但裁決書中有遺漏的,仲裁庭應當予以更正;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天內,當事人可以請求仲裁庭作出更正,更正僅涉及形式,不應改變裁決書中關於權利和義務的決定。三是申請民事裁決書1,沒有仲裁協議;2.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5.另壹方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6.仲裁員仲裁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希望以上內容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二條* * *判決書應當載明判決結果和作出判決的理由。判決書的內容包括:(壹)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決和訴訟費用的負擔;(4)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判決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限未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