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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的內容有哪些?
& lt《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5~10條:當法律賦予警察執行公務的權利時,公民有配合調查的義務。第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第六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壹)預防、制止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公共秩序,制止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的管理;(七)守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和重要場所、設施;管理集會、遊行、示威;(九)管理家務、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的居留和旅行;(十)維護國(邊)境治安秩序;(十壹)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進行監督檢查;(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工作,指導治安委員會等群眾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第八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可以強制帶走、依法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第九條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進行訊問和檢查;經質證、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帶至公安機關進壹步質證:(壹)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二)當場涉嫌犯罪的;有身份不明的嫌疑人;(4)攜帶物品可能是贓物。從被訊問人被帶到公安機關時起,拘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保存訊問筆錄。準予繼續質證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不批準繼續訊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訊問人。繼續訊問後,公安機關認為需要對被訊問人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如果不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作出上述決定,應立即釋放被訊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