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抵押,包括抵押人設立的抵押不能執行,抵押人設立無效抵押,抵押物屬於他人,即抵押人無權抵押,最常見的債務人惡意將財產(多為不動產)抵押給他人,以達到變相轉移財產的目的。
鑒於債務人惡意將財產抵押給他人以變相轉移財產,需要考察此時的抵押權人主觀上是善意還是與債務人串通;如果是串通,債權人如何通過撤銷惡意抵押來保護自己的利益?
1,惡意抵押認定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九條: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的,債務人清償債務時,與其中壹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喪失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
根據上述法律,惡意抵押認定的要件如下:
1.債務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債權人。
2、抵押行為需要發生在債務人有清償義務的時候。
3.債務人將全部或部分財產抵押給其中壹個債權人。
4.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存在惡意串通。
5、債務人喪失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
在這種情況下,其他受到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抵押。
實踐中常見的爭議焦點
1.房貸行為是否存在惡意串通?
惡意串通是惡意抵押的核心表現,但很難直接證明,只能通過壹些外化的形式來體現。
例如,債權形成後,發生抵押行為,即抵押後:債權人明知債務人負有債務而無力償還或未能償還,但仍以其設定債務和抵押:債權人與債務人已到還款期,過了很長時間,債權人仍未要求債務人償還;債權人和債務人有關聯或者密切聯系。
2.債務人是否因抵押而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
實踐中,債務人是否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最直接的表現就是在民事裁定書中債務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在這樣的裁定書中,法院會對債務人的銀行賬戶、車輛、股權、房產等進行說明。根據執行情況);或者抵押後債務人無力償還其他債務的,可以認定為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例如:
陳某對自然人甲向銀行借款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後因與郝存在借貸關系,將其名下房產抵押給郝(此時銀行對A的債權已到期)。
因甲方無力償還借款,銀行與陳某訴至法院,要求陳某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並獲得法院支持。經銀行調查,得知已將其房產抵押給郝,致使郝無法履行對銀行的債務。於是,銀行將和郝訴至法院,要求取消他們的房貸。
陳某對自然人甲向銀行借款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後因與郝存在借貸關系,將其名下房產抵押給郝(此時銀行對A的債權已到期)。
因甲方無力償還借款,銀行與陳某訴至法院,要求陳某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並獲得法院支持。經銀行調查,得知已將其房產抵押給郝,致使郝無法履行對銀行的債務。於是,銀行將和郝訴至法院,要求取消他們的房貸。
法院經審理認為,與郝之間的抵押實際上是事後抵押,雙方債務在抵押登記時尚未到期。郝在得知銀行對提起訴訟後,並未主張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違背常理,雙方存在惡意串通。此外,陳某不能證明其仍有能力履行債務,應承擔法律後果。最終,法院判決撤銷與郝之間的抵押登記。
壹旦兩人的抵押登記被註銷,銀行作為債權人就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從而維護了自己的權益。
需要註意的是,以上是成功撤銷房貸的例子。實踐中也有大量法院認定無法證明雙方惡意串通,因而不支持撤銷的例子。
3.預定期間誰主張撤銷權。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債務人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因此,對於實踐中的惡意抵押(不動產),如果債權人認為債務人的行為是惡意的,債務人與抵押權人是串通的,就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舉證,提高註銷抵押登記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