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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心需要政審嗎?
申請法律援助會被調查嗎?

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後,法律援助機構將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只有通過審查的人才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七條公民申請法律援助代理、刑事辯護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壹)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代理權證明;

(2)經濟困難證明;

(三)與申請法律援助有關的案件材料。

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並填寫申請表;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轉遞申請的相關機構工作人員制作筆錄。

第十八條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進行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補充或者說明的,該申請視為撤銷;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明材料需要核實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向有關機關、單位核實。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法律援助事項有哪些?

法律援助機構由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確定。尚未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區縣,由區縣司法局指定的職能部門作為法律援助中心。

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代理。《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需要代理的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但是,僅限於以下需要代理的事項: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和救濟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前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以上是邊肖對“申請法律援助會被調查嗎?”這壹問題的回答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後,法律援助機構將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後方可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如果讀者需要法律幫助,歡迎他們尋求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