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
2.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繳納社保;
3.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將支付高達65438+2月的雙倍工資。
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實施的行政處罰;
(1)社保經辦機構有權對未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直接處以罰款。
(2)社保經辦機構有權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直接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
在工商局註冊的公司、企業和其他雇主是法定的社會保險繳納人,有責任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生育保險已納入醫療保險)五險。國家社會保險制度是在勞動者因年老、疾病、殘疾、失業、生育和死亡而暫時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勞動機會時,國家或社會向勞動者及其家庭提供壹定物質幫助的保障制度。
如果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將無法及時轉移檔案,這將影響勞動者再就業的工資損失。
如果與企業溝通無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因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彌補,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基本義務,這是勞動相關法律確認的。
用人單位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所有行為都是法律禁止的違法行為。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不僅違反了自身的法定義務,也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必須對後果承擔責任。該行為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不繳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並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交費,可以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