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被轉移的涉案財物何時應屬於被害人的合法財產?
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涉案財物屬於被害人合法財產的,應當依法返還。公安機關尚未移交的涉案財物中,對權屬明確、屬於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及其孳息,應當經登記、拍照或者錄像、評估後及時返還,並在案卷中註明返還原因,留存原始照片、清單和被害人領取手續備查;如果涉案財物情況復雜,難以查清權屬關系的,為防止提前返還引發糾紛,可以在法院判決生效後處理。
需要註意的是,考慮到經濟犯罪案件中涉案財物的處理往往非常復雜,《公安機關關於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幹規定》第二十六條對此有專門規定。特別是非法集資等涉眾經濟案件,返還工作要在政府或法院的統壹組織下進行,防止因返還工作不當引發新的矛盾和問題。
二、法院作出判決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涉案財物如何處理?
法院作出判決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涉案財物,公安機關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置意見或者報請黨委政法委協調妥善解決。對易腐爛變質等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19條的有關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批準,在拍照或錄像後,委托有關部門變賣、拍賣,變賣、拍賣的有關程序和資金予以妥善保管,待有關部門作出處置意見後作出處理。
3.對於原物主不明的涉案財物,能否通過網上公告告知原物主認領?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63條規定,應當返還原主的財物,應當通知其在六個月內領取;原所有人不明確的,應當以公告方式告知原所有人認領。對於公告的具體形式,目前還沒有統壹的規定。在實踐中,公告通常以報紙、電視和廣播的形式發布。隨著信息社會的不斷發展,互聯網、短信、微博等新興媒體越來越普及。應倡導和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本著便民利民的原則,通過公安機關政府門戶網站或國家有關部門備案的正規網站設立專欄、微博等方式進行網上公告,但公告的效果要有保證。
四、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親友向被侵害人、被害人退賠,要求公安機關支付、領取的,如何處理?
《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幹規定》第17條規定,公安機關不得將返還或者賠償的財物作為涉案財物予以扣押或者暫時保管。被侵害人、被害人或者其家屬不願意親自到犯罪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處領取退賠或者賠償金,要求公安機關代為繳納或者領取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以下處理:
(壹)受害方、受害方願意提供銀行賬號的,公安機關可以通知退賠方、賠償方將退賠款、賠償金匯入該銀行賬戶。
(二)受害方、受害方願意提供收款人姓名、固定地址的,公安機關可以建議退賠方、賠償方以郵政匯款方式退賠或者賠償。
(三)以上兩種方式無法實現的,公安機關可以建議不願直接聯系的壹方或者雙方以書面形式委托公安機關以外的第三方代為支付和收取退賠款,公安機關可以安排警察見證退賠款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