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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長期用公車接送小學生違法嗎?
私立學校長期用公交車接送小學生是合法的。

接送學生的車輛包括學校自有或長期租用的客車、專業道路客運企業的客車、具有營運資質的個體客車、單位自有接送職工子女上下學的客車和社會力量購買的專門用於接送學生的客車;學生專用接送車輛應當噴塗全省統壹的外觀標識,非學生專用接送車輛應當設置全省統壹標誌。

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接送學生車輛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對中小學、幼兒園接送學生車輛(以下簡稱“接送學生車輛”)及其駕駛人的管理,保障中小學、幼兒園學生的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班)、特殊教育學校和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接送學生車輛管理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部門配合、各負其責的原則。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公安、教育、安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分工,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運送學生的車輛分為運送學生的專用車輛和運送學生的非專用車輛。

接送學生的車輛包括學校自有或長期租用的客車、專業道路客運企業的客車、具有營運資質的個體客車、單位自有接送職工子女上下學的客車和社會力量購買的專門用於接送學生的客車。

第五條接送學生的專用車輛應當噴塗全省統壹的外觀標識,接送學生的非專用車輛應當設置全省統壹的標誌牌。

接送學生車輛的外觀標識式樣、標誌式樣和發放程序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六條學生用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接送學生的車輛應當是核定人數不少於7人的載客汽車。

(二)接送學生車輛的安全技術條件應當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XX),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

(三)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駕駛員和乘客保險以及承運人責任險。

第七條接送學生車輛駕駛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接送學生車輛的駕駛人應當具有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2)最近三個記分周期沒有12分的記錄。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八條有接送學生任務的學校應當向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請接送學生的車輛及其駕駛人。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接到學校申請後,應當會同當地公安部門對擬用於運送學生的車輛及其駕駛人員的情況進行審核,並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發放學生上下學車輛標誌。

第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對接送學生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和登記,並負責對接送學生車輛外觀標識的監督檢查。

除定期檢驗外,接送學生的車輛應當在每學期開學前接受壹次安全技術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

第十條接送學生的非專用車輛應當放置在前擋風玻璃右下角和後擋風玻璃適當位置。

第十壹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學校定期對學生和接送學生的車輛駕駛人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違法學生車輛的清理。交通警察在道路執勤時,發現學生車輛未噴塗外觀標誌或無標誌的,應當責令其停止作業,並告知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相關學校違法接送學生的情況。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出租拼裝(組)車、報廢(或延遲報廢)車、外地機動車運送學生,不得使用、出租貨車、三輪車、低速貨車、摩托車、拖拉機等非載客車輛運送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