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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影響執法和司法的突出問題
影響執法和司法的突出問題如下:

1,服務承諾不到位,窗口形象和服務意識差;

2.敷衍塞責、不作為、慢作為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3.對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損害企業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打擊不力;

4.涉企案件執法司法行為不規範,質量效率不高,執法司法問題監督不到位;

5.個別幹警違紀違法,影響了執法質量和效果、公平正義、政法機關公信力和營商環境。

開展影響營商環境執法司法的突出問題集中整治,是全市政法機關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委關於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的決策部署,努力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法治建設不斷加強,效果明顯。法治營商環境也不斷優化,執法司法質量和效率不斷提高。但是,法治營商環境建設還存在差距和問題,執法司法工作中壹些突出問題亟待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二十七條* * *監事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督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監察機關在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時,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明確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壹領導各部、各委員會的工作,領導不屬於各部、各委員會的國家行政工作;

(四)統壹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城鄉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外交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

(十壹)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十二)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設立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法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依法審批行政機構的設置,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