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如果財產所有人出租其擁有的某些特定區域,如攤位、店面、商業場所或住宅,則出租該場所或住宅的另壹方是“承租人”。承租人是指在租賃合同中享有租賃物使用權並按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租金的壹方。出租人是指在租賃合同中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和受益的人。承租人是在租房過程中需要向房東支付租金的壹方。他是房東的親戚,通俗地說,他是租房客。如果妳想租房子,妳可以通過網站找到房子,或者通過周圍的朋友和親戚介紹,也可以在中介公司告訴妳自己的需求,然後選擇匹配的房子出租。
承租人的義務如下:
1.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租房子,租金是最重要的;
2.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按租賃合同約定的方式使用房屋及房間內的物品。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事後達成補充協議確定;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根據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仍不確定,應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的,因屬於正常損耗,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的,視為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3.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謹慎態度妥善保管租賃物,如因未能做到這壹點而造成租賃物損壞或丟失,承租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將房屋轉租給第三方。未經出租人同意將房屋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承擔。
綜上所述,承租人是房屋租賃關系中的當事人之壹。承租人又稱承租方,是指在租賃合同中使用租賃物並按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租金的壹方。承租人的主要權利是根據合同占有和使用租賃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16條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