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只能持《健康證》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疾病的人員,在未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客戶服務工作。
壹、健康證明的定義:健康證明是健康檢查的憑證,證明妳在某年某月進行了健康檢查。主要涉及五個行業的六種疾病,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員工和客戶的健康。
2.適用法律法規:《食品衛生法》第二十六條、《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健康檢查結果,對預防性健康檢查合格者發給健康證明.....),等等。
三、健康證明適用人員:
①從事食品生產經營;
(2)公共* *場所服務;
③專業生產化妝品和壹次性醫療保健品;
(四)有毒、有害和放射性作業;
⑤托幼護理,以上五種職業的相關人員。
四、健康證明的意義:
(1)衛生監督部門定期開展餐飲單位和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健康證專項整治工作。對無證上崗的,給予行政處罰,責令限期改正。
(2)為保證消費者行使監督權,衛生監督部門應要求從事餐飲、美容美發、洗浴等服務行業的人員在工作期間佩戴健康證。
③操作人員和服務人員要明確持證上崗的重要性,主動參加年度體檢。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健康證”是五種專業相關人員的“上崗證”,類似於律師證、教師資格證、導遊證等等。所以健康證是審批從業人員資質的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的工作;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
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