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是指政府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方面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接受政府的領導,是組織或機構形式的法人實體。事業單位壹般是國家設立的公益性事業單位,但不屬於政府機構,與公務員不同。根據國家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精神,事業單位不再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和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而是分為公益性事業單位和公益性事業單位。目前,也有利用國有資產和社會資本舉辦的新興機構,這些機構不是由國家出資的。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三條中央事業單位綜合人事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綜合人事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事業單位綜合人事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綜合人事管理工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確定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該崗位應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資格。
第八條事業單位新錄用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由國家政策安置、上級按人事管理權限任命、涉密職務的除外。
第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壹)制定公開招聘計劃;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
(4)檢查和檢驗;
(5)體檢;
(六)公示擬聘用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並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事業單位有應聘人員需要競爭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制定有競爭力的就業計劃;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任職資格、聘用期限等信息;
(三)審查競爭人員的資格;
④評價;
(五)公示本單位擬錄用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