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區分產權和合同的原則
區分產權和合同的原則
法律主體性:

壹、物權的區分原則是什麽?

(壹)區別原則的基本含義

采用區別原則的基本含義是:

第壹,在物權變動中,區分原則應當區分原因行為和結果行為(即處分行為)。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是債法上的意思表示,即債權行為,並不必然引起物權變動的結果。原因在於,物的處分行為在原因行為發生時並不存在,將來也不壹定能實現,但無論如何,債權的表示意味著合同可以成立。

第二,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成立不是必要要件,不能以物權變動是否成立來判斷。

第三,物權變動具有公示性特征,物權變動的效力由法律規定的公示方式決定,即動產交付和不動產登記是必要條件,不能認為基礎關系或因果關系的成立和生效必然導致物權變動。

(二)宣傳效果區分原則。

1,物權公示的壹般含義和方式

公示是物權變動的基本原則。首先,物權變動的基本程序必須公示。同時,它也是物權變動的確認依據,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必須如此。這壹要求是為了使財產所有者對財產權利取得絕對的支配權。

2、公示的法律效力

宣傳有三種效果:

首先是決定物權變動能否生效。

第二是正確推定權利的有效性。登記意味著登記權的存在。從法律上講,登記權與實際權力是壹致的,但客觀上可能存在不壹致之處。盡管如此,只要進行了登記,權利的真實性就得到確認。

第三是商譽保護和風險告知。相信物權變動的公示性,即使是無權處分,只要受讓人善意取得並相信不動產登記簿,也將確認其所有權,可以更好地保護善意第三人。

第二,區分原則的概念

區分原則是指物權行為是相對於債權行為而言的另壹種具有獨立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物權行為的意思表示以物權變動為直接內容。

三、物權的內容

財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權和排他權,包括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1)物權主體特定,但義務主體不特定;

(2)物權的內容是直接控制壹定的物,排除他人的幹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07條

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08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33條

如果財產權受到侵犯,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