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均允許靠右通行。所謂右側通行是指按行駛方向在右側道路上通行,這是我國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應遵循的基本交通原則。
“右側通行”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如果道路上有中心線,則以中心線為界;如果未指定中心線,則以幾何中心為邊界,並在周圍設置朝向,即左手邊的道路為左道路,右手邊的道路為右道路。除了有特殊規定的車輛外,所有車輛都將在正確的道路上行駛。
這就是所謂的“各行其道”,這也是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原則之壹,即車輛和行人必須在根據道路劃分指定的道路區域內通行,並在該道路區域內通行時擁有優先通行權,通常稱為路權。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路行駛。未經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許可。
第十壹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汙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沒收、扣押機動車號牌。
第十三條
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應當經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
對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放檢驗合格標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地點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地點進行維修和保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收取機動車檢驗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
第二十壹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駕駛人應當認真檢查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切勿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零部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存在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準駕駛機動車。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