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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舉報騙取低保的人?
向區縣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四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行政審批機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行政審批工作。?

第九條?對經批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行政審批機關應當采取適當形式逐戶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凡不符合法定條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有權向行政審批機關提出意見;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管理審批機關應當予以糾正。?

第十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家庭人均收入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過居民委員會告知行政審批機關,並辦理停發、減發或者增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續。

管理審批機關應當定期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進行核查。?

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應當參加其所在居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

擴展數據:

虛報騙取低保或者財產狀況好轉時不如實申報的法律責任。

《北京市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失信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壹)以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申請社會救助的;?

(二)享受住房救助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員家庭、低收入家庭等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有所改善,未按照規定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並繼續享受社會救助的;?

(三)為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十四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或者警告,追回主動申請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節惡劣的,處冒用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壹)以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有所好轉,未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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