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雇主單方責任原則。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單方面對受傷員工承擔賠償責任,這既不能在合同中約定,也不能因受傷者的過錯而推卸。根據現代勞動法理論,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作為勞動力的使用者和勞動條件的提供者,負有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定義務,這既是對勞動者的義務,也是對國家的義務。因此,雇主單方面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壹種直接基於法律規定而非合同規定的責任,無論受害人是否有過錯。
(2)雇主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用人單位的工傷賠償責任不應基於過錯,無論其是否有過錯,都應承擔工傷賠償責任。這是基於現代損害賠償理論。在存在高風險源的情況下發生損害事故時,高風險源本身就是高風險源的所有人,無論賠償責任人是否有過錯,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機器生產和現代化生產條件下,職業危害屬於高度危險源,工傷是基於高度危險源的特殊侵權行為。因此,用人單位的工傷賠償責任不應以過錯為基礎,而應堅持無過錯責任原則。
隨著上述原則的確立,用人單位的工傷賠償責任是絕對的。然而,就單個雇主而言,這種責任受到其支付能力的限制。為了保護工傷職工的權益不受用人單位盈虧狀況變化和破產經營風險的影響,國家提出了強制保險的要求,即在立法中規定用人單位必須通過投保險的方式對工傷職工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無論是投保險還是直接支付,都有義務支付全部保險費。因此,基於用人單位工傷賠償責任而設立的工傷保險自然應體現和堅持用人單位單方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