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環境造成汙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應當按照誰汙染誰治理的原則,制定計劃,積極治理,或者報請主管部門批準轉產搬遷。第七條舊城改造和新城建設應當根據氣象、地理、水文和生態條件,對工業區、居住區、公共設施和綠化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進行綜合規劃和合理布局,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有計劃地建設現代化清潔城市。第八條公民有權對汙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被檢舉、控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第九條進入或者途經中國領海、領空的外國人、外國航空器、船舶、車輛、物料和生物,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環境保護的法規和規定。第二章自然環境保護第十條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土地,改良土壤,增加植被,防止水土流失、板結、鹽堿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
開墾荒地、圍海造湖、興建大中型水利工程等。必須事先進行全面調查,並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止生態系統遭到破壞。第十壹條保護河流、湖泊、海洋、水庫等水域,保持良好水質。
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禁止滅絕性捕撈和破壞。
嚴格管理和節約工業用水、農業用水和生活用水,合理開采地下水,防止水資源枯竭和地面沈降。第十二條開發礦產資源必須進行綜合勘查、綜合評價和綜合利用。嚴禁亂挖亂采,妥善處理尾礦和礦渣,防止資源破壞和自然環境惡化。第十三條嚴格遵守國家森林法律法規,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開展合理采伐,及時撫育和更新,禁止毀林、濫伐林木,預防森林火災。
大力植樹造林,綠化荒山荒地,綠化沙漠和半沙漠地區,綠化村鎮和工礦區。應充分利用工廠、礦區、學校、機關、村莊、路邊、水邊、住宅等分散的空地,植樹種草,實現大地景觀化。第十四條保護和發展牧草資源。積極規劃和開展草原建設,合理放牧,保持和提高草原的再生能力,防止草原退化,禁止亂墾草原,防止草原火災。第十五條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和野生植物資源。根據國家規定,嚴禁獵捕和采伐珍貴、稀有野生動植物。第三章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第十六條積極防治工礦企業和城市生活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垃圾、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惡臭等有害物質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第十七條在城市居民區、水源保護區、名勝古跡、溫泉療養區和自然保護區內,不得設立汙染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已經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調整或搬遷。第十八條積極試驗和采用無汙染或少汙染的新工藝、新技術和新產品。
加強企業管理,推行文明生產,綜合利用汙染環境的廢氣、廢水、廢渣,變害為利;確需排放的,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如果壹時達不到國家標準,必須限期治理;逾期未達到國家標準的,要限制企業生產規模。
汙染物排放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按照排放汙染物的數量和濃度收取排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