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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地下水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地下水的保護和管理,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地下水,實現地下水的安全和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保護、開發、利用、監測和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地下水,是指地表以下的水體。第三條地下水的保護和利用應當遵循全面規劃、嚴格保護、節約優先、采補平衡、防止汙染的原則。第四條地下水開發利用實行開采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堅持水資源綜合管理,統壹調度地表水和地下水,優先利用地表水和其他替代水源。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將地下水保護、節約和監測等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地下水控制紅線,將地下水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汙染防治的主要指標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和年度目標責任內容,實行嚴格考核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和配合做好本轄區內與地下水有關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統壹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氣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科研教學單位、技術推廣機構、其他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開展地下水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汙染防治和水源保護方面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教育、科技、文化、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下水公益宣傳,普及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節約用水和保護地下水的意識。

鼓勵和支持學校、幼兒園、村(居)民委員會、地下水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和誌願者開展地下水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和節約地下水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浪費、汙染和非法開采地下水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核實,依法調查處理,並將調查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必要時向社會公布。第二章規劃第十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對地下水進行綜合科學考察、調查和評價。

地下水綜合科學考察、調查和評價的成果,應當作為編制或者修訂地下水保護和利用規劃的基本依據。第十壹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下水調查評價結果、水資源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趨勢,按照需水、水量並重的原則,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下水保護和利用規劃,並征求同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地下水保護和利用規劃應當包括地下水管理和保護目標、紅線控制指標、地下水利用總體布局和部署方案、地下水保護、節約和超采措施。第十二條地下水保護利用規劃應當服從水資源綜合規劃、流域規劃和上壹級地下水保護利用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相協調。

地下水保護和利用規劃應當征求專家、公眾和有關單位的意見。第十三條地下水保護利用規劃經批準後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報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地下水保護和利用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劃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四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結果,開展地下水汙染調查,會同同級水利、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地下水汙染防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地下水汙染防治規劃應當劃定地下水汙染控制區、防治區和壹般保護區。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地下水保護利用規劃和地下水汙染防治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第十六條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下水調查、評價和監測結果、供水水源狀況以及國家有關技術規範,調整劃定地下水超采區。

地下水超采包括壹般超采和嚴重超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