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不能單獨審理。因為獨任審判不適用於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合議制。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由法官組成合議庭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對單項民事案件、輕微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判。
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的標準如下:
1,簡單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簡化。其審判程序簡單,由法官單獨審理。普通程序適用於除簡單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訴訟案件;
2.在簡易程序中,原告可以口頭向法院提起訴訟,普通程序中的口頭起訴除外;
3.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告提交起訴狀後,應當通知被告在15日內應訴並提交答辯狀。在開庭三日前發布公告,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審判分階段進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不書面通知被告應訴並限期答辯。法院受理案件後,可以根據需要立即開庭審理或者另行確定審理日期,不受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公告的限制,也不受審理階段的限制;
4、適用普通程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應當以書面形式並按照法定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適用簡易程序,法院可隨時通過電話、口頭或親自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壹律合議。
獨任審判的適用如下:
1,基層人民法院和壹審案件采用簡易程序送達出庭;
2、特殊程序,選民資格和重大疑難案件除外;
3.非訴訟程序,但公示催告程序中的依職權判決程序除外;
4.適用法院、基層法院、派出法院。
綜上,不能。根據相關法律查詢可知,普通程序不能單獨審理,也不能壹人審理。審判是指對案件的審理、處理、審查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和陪審員或者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壹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適用普通程序審理。陪審員在履行陪審員職責時,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183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壹審案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法院審理上訴和抗訴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