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由於無力為兒子償還抵押貸款,父親要求取消購房合同。
2013年,李源(化名)之子李征(化名)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協議,在北京順義購買房屋壹套,總價約1025000元,付款方式為商業貸款。
當年9月,雙方正式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6月5438+10月,李征向房地產公司支付首付款41萬元。
去年6月,李征向銀行借款665,438+0,000元,並於當日打入該房地產公司賬戶。自去年2月起,李征開始償還貸款。
今年4月,李征因病去世,沒有孩子。他的父母成了繼承人。
為了不違約,李源到現在每個月都向銀行還房貸。由於李源夫婦除了每人每月400元左右的國家補助外,沒有任何經濟來源,而李源每月還要承擔數千元的醫療費,他們已經無法承受還貸的壓力。
基於此,李遠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其子與被告簽訂的購房合同,被告收回房屋並返還款項。
法庭審判
考慮幫原告把房子過戶給他人。
在庭審現場,原告代理人表示,雖然本案中被告將房屋交付給了李征,但根據法律規定,不動產權利僅在登記之日發生變更。現在李征去世了,不可能完成不動產的變更,合同無法履行。
?我們只能以李征的名義賣房子,但李征死了,我們無法償還房子貸款,所以我們必須歸還房子。?代理人說,合同第二十二條約定,房屋所有權要在2016辦理,然後才能辦理過戶登記。現在房屋權利還在被告名下。
被告代理人強調,房屋所有權證是在合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交付之日起600個工作日內取得的,目前還不存在違約行為。
代理人認為,涉案房屋實際交付時間為今年5月29日,因此已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不存在解除的情況。同時,為了保護原告的權利,現在房屋的區域價值高於原告房屋的價格,繼續履行還款義務對原告更有利。
?基於業主死亡,如果原告堅持解除合同及與第三人的借款合同,我們同意。?代理人表示,合同解除前應由原告承擔的費用(解除前欠銀行的本金、利息、滯納金,以及逾期的物業費,如果房屋損壞,原告將恢復原狀)應由原告承擔。
同時,該購房合同已在順義區建委備案,故要求原告、被告在合同解除後辦理手續,並將水電卡退還給被告。
代理人說回去跟公司核實壹下,考慮壹下能不能幫原告把房子過戶給他人。
順義法院審理了此案的最終結果,被告代理人表示願意與房地產公司協商,幫助老人賣房。
律師的分析
買家死了房貸怎麽辦?
如果抵押貸款人死亡,銀行有權要求其繼承人在貸款人的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遺產應該用來償還貸款。繼承遺產的,繼承人應當在繼承份額內承擔還款責任。
其次,繼承法規定,繼承人完全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承擔責任。如果按揭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配偶有義務償還。
在這種情況下,李征的父母是繼承人,所以他們必須償還貸款。因特殊情況,李源能以兒子去世房屋未辦理權屬登記等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互相返還,購房者返還房屋,開發商返還房款。房屋買賣合同終止後,與銀行的借款合同自然終止。
需要提醒的是,本案關鍵是辦不了房產證,影響交易。開發商有責任,合同上約定了辦理房產證的日期,但不合理。600個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這是壹個很長的時間,顯然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