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婷案是壹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最近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的關註和爭論。許多人和學者都參與其中發表自己的意見,並且仍然存在很大的分歧。各種觀點出發點和歸宿不同,結論自然不同。但法院最終會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對案件作出結論。
在徐婷案的爭論中,我們可以看到我國的法律規定乃至司法並不完善,但我們應該首先在法律的合理性和軌道上看待它,然後在法律的框架內實現正義。這正是人民法院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徐婷案的審理過程充分說明了這壹點。
從這個意義上說,對徐婷案的激烈辯論將對中國的法治建設起到推動作用。
擴展數據:
關於徐婷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主要有有罪和無罪兩種觀點。
無罪有各種觀點,如不當得利、無效交易、銀行過失、不實施法律行為的可能性、代表說的行為困難、刑法的謙抑性、懲罰的目的和罪刑法定。
在認為徐婷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基礎上,他對侵占罪、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和盜竊罪有不同看法。筆者認為,上述無罪觀點和構成職務侵占罪、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的觀點均值得商榷。由於篇幅有限,我就不壹壹評論了。
在中國現行刑法的背景下,徐婷的行為構成犯罪,應該是盜竊罪。主要原因如下:
從本質上講,其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並達到了犯罪的程度。
首先,徐婷在意識到ATM機故障後,仍在貪婪的刺激下反復操作170次,共取款170,000元。取錢後他攜款潛逃壹年多,足以證明他主觀惡性相當大。
其次,徐婷的行為造成的客觀危害是嚴重的。徐婷惡意取款654.38+70萬余元,數額不大,事後被揮霍壹空,嚴重侵害銀行合法財產權益和資金安全。
從法律上講,徐婷的惡意取款行為完全構成了刑法規定的盜竊罪的所有要件。首先,從主觀方面看,徐婷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當徐婷第壹次想提取100元時,ATM機吐出了1000元,賬戶上只扣除了1元。對於超出的999元,應該說是意料之外的,因為他事先並不知道ATM機出了故障,徐婷只是被動地偶然地從ATM機中獲得了超出的錢,所以他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思想基礎,他獲得的超出的錢屬於。
考慮到最有利於被告的理性,我們可以寬容地認為,當徐婷意識到ATM機有故障後進行第二次取款是出於“再試壹次”的心理,並不具有明確的非法占有目的。
然而,徐婷完全知道ATM機出了故障,當他的賬戶余額不足時,他無權再次取款。他仍反復操作170余次,累計取款達170萬元,其主觀惡性暴露無遺。
應該說,在這個時候,徐婷的主觀心態發生了變化,從偶然受益的心理到非法占有的意圖,從被動獲取多余的錢到主動侵犯銀行的財產。通過多次惡意取款,徐婷非法侵占銀行財產的主觀意圖已經昭然若揭。
其次,從客觀的角度來看,徐婷偷偷從銀行偷錢,而且數額巨大。
首先,徐婷的行為符合盜竊罪中“秘密”盜竊的特征。
雖然徐婷使用了真實的信用卡並輸入了自己的賬戶信息來取款,但銀行可以根據賬戶信息追蹤徐婷的真實身份(身份的披露),但事實是,銀行並不知道徐婷惡意取款時的情況,其身份的披露不能否認其行為的保密性,盜竊所需行為的保密性也不能等同於其身份的保密性。
退壹步說,即使銀行知道當時的情況,只要徐婷認為銀行不知道他何時采取行動就足夠了。
第二,徐婷實施了“盜竊”銀行存款的行為。雖然徐婷的行為明顯不同於壹般的盜竊手段和犯罪方法,但這只是形式上的區別,並沒有本質的區別。
從徐婷行為的整體性質來看,其完全符合盜竊的本質特征,應認定為違背銀行意誌、侵害其財產所有權和資金安全的特殊形式的“盜竊”;
第三,徐婷盜竊的金額極其巨大。徐婷利用ATM機故障惡意取款654.38+70萬余元,已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完全符合盜竊罪的客觀要件。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