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權利。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不得幹涉對方的探視權,也有協助的義務。
探視權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的合法權利。這種權利是壹種特定的身份權,不得轉讓或非法剝奪。
什麽情況下可以不去探望?
民法典壹般規定中止行使探視權的法定事由是“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中止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如果沒有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情況,探視權不會中止。
根據司法實踐,“不利於兒童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包括:
(1)探視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
(二)患有未治愈的嚴重精神病或者嚴重傳染病的;
(三)探視權人在行使探視權時對子女實施侵權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四)有吸毒、賭博等不良嗜好或者教唆兒童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5)探視權人與子女關系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視的;
(六)曾借機藏匿兒童或者有明顯藏匿傾向的;
(7)其他不利於兒童身心健康的情形。
探視權人再婚不會導致“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後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停止探視的情形。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仍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另壹方探視子女,不應以此為由阻止或妨礙另壹方行使探視權。
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4條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父母未能就撫養已滿二周歲的子女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第1086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
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中止探望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