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能夠改正的責令改正;無法改正的,應當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經土地規劃部門批準而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屬於違法建築之壹。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築審批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1。未經合法批準建造房屋;2.偽造、篡改或者使用偽造、篡改的建築批準文件;3 .超越審批權限或濫用職權審批建築的;4.收受賄賂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5.違反相關住房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或環境保護要求;6.違反建築安全規範和標準;7.未按規定繳納相關建築稅費的;8.違反建築使用規定等。這些違法行為嚴重損害了建築審批的公正性、合法性和規範性,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因此,在建築審批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確保合法合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建設良好的城市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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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占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