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股轉讓的基本程序
國有股轉讓涉及國有資產監管的特別規定,也符合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和相應產權交易機構的交易規則,國有股權交易對轉讓方來說可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①初步審批
轉讓方應根據本次股權轉讓的金額、交易方式、交易結果等基本信息制定轉讓方案,並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審批。取得國有股權轉讓批復後,轉讓方應進行下壹步工作。
(二)清產核資
由轉讓方組織清產核資(因被投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方不再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清產核資),並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轉讓清冊。
⑶審計評估
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全面審計,在清產核資審計的基礎上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準或備案後,將作為確定企業國有股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內部決策
股權轉讓所屬企業召開股東會對股權轉讓進行內部審議(協議轉讓的,應當取得國有資產主管部門的批準,轉讓方和受讓方按照企業內部決策程序草簽轉讓合同並進行審議),形成同意股權轉讓的決議和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職工代表大會意見並形成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同意轉讓。
五、上市申請
選擇符合條件的產權交易機構,申請掛牌交易,並提交轉讓方和被轉讓企業的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轉讓方和被轉讓企業的國有產權登記證、被轉讓企業的股東會決議、有權機關同意轉讓股權的批復、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報告以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書面材料。
六、簽訂協議
轉讓完成後,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並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證明。
審查和批準備案
轉讓方應將股權轉讓相關書面材料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八、產權登記
轉讓方和受讓方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及相應材料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九、變更程序
交易完成後,目標企業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