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如果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另壹方無責任。
很多人可能會認為,如果交通事故中雙方沒有直接接觸,那麽就不需要承擔事故責任。其實這種認知是錯誤的。在非接觸交通事故中,責任的認定仍然要看實際情況,交管部門會做出相應的評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調查後,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認定當事人有責任;當事人沒有過錯的,應當認定當事人沒有責任。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
壹般來說,在避讓對方導致摔倒的情況下,無論是否有直接接觸,只要有證據證明事故是在避讓車輛時發生的,那麽對方就需要承擔壹定的責任。事實上,這樣的交通事故還有很多。壹般來說,事故當事人很難準確劃分責任。遇到這種情況最好及時報警,交管部門會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劃分責任。
當然,如果當事雙方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可以向上壹級交管部門申請復核,也可以在事故發生後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拿起法律武器解決此事將更加合理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 *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