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斷是否有保證責任:保證人首先要確定是否有保證責任。如果擔保人認為自己沒有承擔擔保責任,可以通過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並向法院提出抗辯。
2.尋求和解:如果擔保人承認自己承擔了擔保責任,可以與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在和解協議中,擔保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或者要求債權人減少擔保金額。
3.尋求減輕責任:如果擔保人不能與債權人和解,他可以向法院申請減輕責任。法院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擔保人的經濟狀況、擔保金額等因素,決定是否減輕擔保人的責任。
4.尋求證據:擔保人可以通過取證證明自己的清白或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其他債務關系。例如,擔保人可以提供證據證明債務人實際上已經償還了部分或全部債務,或者債權人在債務發生時有過錯。
5.尋求律師的幫助:如果擔保人不了解法律程序和相關法律法規,可以尋求律師的幫助。律師可以幫助擔保人評估案件,提供法律咨詢,並代表擔保人出庭。
總之,當擔保人被起訴承擔連帶責任時,應盡快采取措施保護自己的權益。擔保人可以通過和解、減輕責任、尋求證據和律師幫助等方式保護自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條* * *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約定變更抵押順序和被擔保債權的數額。但是,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權的變更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抵押,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提供擔保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條* *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履行擔保債務提供擔保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範圍內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經當事人同意,最高額抵押設立前已存在的債權可以轉讓給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交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質權的,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