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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
以建築安裝工程費用為基礎,各工程類別的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壹)房屋建築工程、礦山(礦井)工程為2.5%;

(二)電力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工程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

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建立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改善建築施工企業勞動條件,減少建築施工傷亡事故發生,切實保護建築施工人員人身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以及新建、擴建、改建裝飾裝修工程。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費用)是指建築施工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建築施工安全標準,購置施工安全防護用品、落實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所需的費用。

安全生產費用按照“項目規劃、保障需要、企業統籌、規範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安全生產費用的計算

根據《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已被《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廢止),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為基礎,各工程類別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壹)房屋建築工程、礦山(礦井)工程為2.5%;

(二)電力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工程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

安全生產費用應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在建築安裝工程費中單獨列出,並按費用計算規定計算。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業、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工程類別確定並公布安全生產費率,但不得低於本規定第五條的提取標準。

編制工程預算(預算)時,安全生產費用按主管部門確定的相應費率確定。

依法必須進行工程招標的建設項目,招標人或者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單獨列出安全生產費用清單,並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人未按本規定單獨報價的,按廢標處理。

投標人應根據招標文件中單獨列出的安全生產費用清單和主管部門確定的安全生產費率進行單獨報價,不得刪減。

招標人對安全防護、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要增加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結合項目實際單獨列出安全生產附加項目。投標人應根據現行標準和規範,並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結合自身的施工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對項目安全生產進行單獨報價。

法律依據

《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五條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為依據。各工程類別的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壹)房屋建築工程、礦山(礦井)工程為2.5%;

(二)電力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工程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