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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將本村宅基地轉讓給村民?
向村民轉讓農村宅基地的條件如下:

1,轉讓方和受讓方必須屬於同壹集體經濟組織;

2.受讓人應當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

3、轉讓須報集體經濟組織批準;

4.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時,房屋應當壹並轉讓,轉讓的房屋必須合法建造並符合當地標準;

5.轉讓方戶籍遷出本村或“壹戶多宅或多房”。如果是壹戶壹宅,必須明確表示不再申請該宅基地,並有證據證明其有住房保障,如與其他近親屬同住;

6.如果轉讓有效,則需要向縣級國土資源局申請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宅基地轉讓的法律規定:

1、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必須符合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應當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3.向本村村民轉讓宅基地使用權需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4.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在不侵犯土地用途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情況下進行;

5.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應當確保土地的集體所有權不發生改變;

6.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後,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宅基地使用者的相關義務。

綜上所述,向本村村民轉讓宅基地的條件包括:必須是同壹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成員,受讓方必須符合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條件,必須經集體經濟組織批準,房屋必須壹起轉讓並合法建造,轉讓方的戶籍已遷出本村或有其他住房擔保, 並且轉讓需要向縣級國土資源局申請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有所居。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或捐贈房屋後,如果再次申請宅基地將不會被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