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準公務員個人獨資或與他人合資、合夥、合夥經營企業,不準私下承包、租賃、雇傭經營企業;
2、公務員不得從事中介活動謀取利益,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3.公務員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同時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任職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公務員經商的處罰是什麽?
1.違反規定的公務員將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理。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2.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團體等單位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得工資、獎金、津貼等額外福利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第壹,是哪個部門給予公務員記過處分的?
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決定。
(1)對公務員的處分是具有法定職權的機關作出的行為,屬於內部行為。
(2)公務員處分的對象是違反公務員義務和紀律的公務員,是公務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3)公務員處分是壹種處分,是國家對違反義務和紀律的公務員實施的物質或精神上的懲罰。目的是教育、監督和約束公務員。
(4)對公務員的處分有具體形式,即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5)對公務員的處罰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第二,留置後會怎麽處理?
保留後,可以這樣處理:
1,依照法定程序對違法公職人員作出警告、記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決定;
2、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履職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監察建議;
3、問責時,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應當直接向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人提出問責建議;
4.移送起訴。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形成起訴意見,將被調查人員、案卷材料和證據依法移送檢察機關起訴,檢察機關依法對移送人員采取強制措施。
監察機關對被調查人員采取留置措施,便於監察機關調查,由法院判決被拘留人員是否有罪。
三。對公職人員的行政處分
給予公職人員行政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適應的行政處分,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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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損害憲法權威、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黨和國家領導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參與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
(四)不承擔責任、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五)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的;
(六)對批評、控告、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的;
(七)弄虛作假,誤導和欺騙領導和公眾;
(八)貪汙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的;
(九)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產的;
(十)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十壹)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二)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三)參與或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十四)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的;
(十五)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絡傳播或者網絡活動的;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十七)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的;
(十八)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