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民事訴訟中的詢問筆錄和調查筆錄有什麽區別?
民事訴訟中的詢問筆錄和調查筆錄有什麽區別?
詢問筆錄主要針對的是案件事實,而調查筆錄大多是對壹些國家機關的調查取證記錄。調查筆錄是指司法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事實而進行調查的書面記錄。詢問筆錄是指為查明案件事實,依法詢問證人、被害人(包括其親屬)和犯罪嫌疑人親屬時,依法記錄詢問情況的書面記錄。

法律分析

調查筆錄是律師在辦理訴訟或非訴訟案件過程中,為了解案件情況,向知情人或其他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而制作的書面材料。調查筆錄是律師認定案件事實、確定案件性質的主要依據之壹,在法庭上可以作為證言或書證引用。如果內容具有重大意義,律師也可以向法院申請通知被申請人作為證人出庭作證。訊問筆錄應當如實、完整地記錄證人、被害人的陳述。訊問筆錄的處理方法與被告人訊問筆錄的處理方法相同。應將其交給證人和受害者進行核實,並允許他們改正錯誤。證人、被害人要求親自書寫證言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也可以要求證人、被害人親自書寫證言。訊問筆錄的順序應當符合實際訊問順序。證人或者被害人和訊問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訊問筆錄作為證人證言的記錄,具有法律的嚴肅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三十條人民法院派員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審閱後,由被調查人和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第壹百壹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壹百二十二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識字,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錯誤,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更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在記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要求寫自白書的,應當準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自寫供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