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由雙方協商,原則上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協商不成的,通過訴訟解決。
1.合夥人的利潤分配方式完全由全體合夥人決定。
2.合夥人對其對外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可以內部按比例分配,但不能對抗債權人。
3.相關法律法規:
《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虧損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或出資比例分擔。協議未約定債務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或者實際比例分享盈余分配。但是,對合夥經營造成損失有過錯的合夥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更多的責任。(原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五條規定,只提供技術服務而不提供資金或者實物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損失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比例或技術服務折價的出資比例承擔;協議未約定債務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比例或者合夥人實際分配盈余的比例承擔;沒有剩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他合夥人的平均出資比例承擔。(原第48條)
第五十條規定: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發生虧損,合夥人退夥時未按約定或者未合理分擔合夥債務的,退夥人應當對原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退夥人已經分擔合夥企業債務的,對其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債務部分仍應承擔連帶責任。(見原第53條)
二、合夥企業中財產如何分割,何時終止,原則上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聽取出資多的壹方的意見。
第51條規定:合夥人退夥時分割的合夥財產包括合夥期間投入的財產和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夥期間的債權債務。原則上,已加入合夥企業的原有事物在退出時應予以返還;壹次性清退有困難的,可以分批清退;如果真的很難退回原件,可以打折。(原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二條規定:合夥企業終止時,有書面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合夥企業財產;沒有書面協議且協商不成的,合夥人的出資額相等的,應當酌情考慮多數人的意見;合夥人的出資額不同的,應當按照出資額占合夥財產總額以上的合夥人的意見處理,但應當保護其他合夥人的利益。(原第五十五條)
3.合夥人不得相互串通逃避債務。
1,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夥人相互串通逃避合夥企業債務的,責令承擔清償責任,也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三款(原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2.《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罰款、拘留依法處罰。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國家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對違反民事法律的當事人處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可以處以罰款、拘留;法律規定由有關行政部門處以罰款、拘留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予以處罰。
第四,合作夥伴的責任範圍
《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第壹款規定:“各方以自己的財產承擔還款責任。”
是指合夥人以個人財產出資,用合夥人的個人財產承諾;合夥人以其家庭所有的財產出資,以其家庭所有的財產承擔;合夥人以個人財產出資,合夥企業剩余分配所得用於其家庭成員生活的,先以該合夥人的個人財產負擔,不足部分以該合夥人的家庭財產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