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目前壹對夫婦被允許生育三個孩子。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夫妻可以再安排生育壹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國家應采取的鼓勵生育的政策是:
1,取消任何生育限制。
2.給予每個家庭的第二個孩子在6歲前每年654.38+萬元的稅收抵免。
3.對每個家庭的第二個孩子在6歲前給予每年1萬元的現金補貼。
4.在全國建設10萬個兒童保育中心,將0-3歲兒童入學率提高到50%。
5、義務教育階段的0-3歲學前教育。
6.取消各地非戶籍人口入學限制。
7.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平等權利。
生育津貼支付標準如下:
1.根據法律規定,法定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參保人員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上壹年度用人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法定節假日天數計算;
2.根據現行的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發放規定,獎金假期不在生育津貼補貼範圍內,80天獎金假期中的工資、福利等費用由女職工所在單位支付;
3.女職工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假期為15天。難產的產假增加30天。在多胞胎的情況下,每增加壹個嬰兒,產假將增加15天,晚育者將增加15天;
4.產假期間給予男方10天護理假。職工依法享受產假的,用人單位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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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適齡結婚生育和優生優育。壹對夫婦可以生三個孩子。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再安排生育壹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壹致的,適用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