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權利屬於公民,是壹個法律概念,即權利和利益,對於公民來說權利和義務同時存在。
(2)權力屬於人民,是壹個政治概念,用於維護權利,但也來自權利,並需要他人服從。
“權利”和“權力”的具體區別是什麽?
權利和權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屬於法律概念,而後者屬於政治概念。
權力是壹個政治概念,壹般指有權支配他人的強制性權力。它總是與服從聯系在壹起。任何社會都是壹定權力和壹定服從的統壹。權力有兩層含義:壹是政治強制力,如國家權力,是國家的強制力,如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二是職責範圍內的支配性權力,這與壹定的職位有關,即具有壹定的職位,就有相應的權力,如行使大會主席的權力。
權利是壹個法律概念,壹般指法律賦予人們的權益,即維護利益的權利。它表明擁有權利的公民有權做某些行為並要求他人做相應的行為。例如,中國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權利。權利的行使必須以法律為依據,即依照憲法和法律行使合法權利。權利和義務是相對應的。
權力壹般指政治上的強制力或職責範圍內的支配性權力。它總是與服從聯系在壹起。在任何社會中,都有壹定的權力,同時也必須有壹定的服從。
權利是壹個法律概念,壹般指賦予人的權利和利益。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
兩者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
壹方面,權力以法律權利為基礎,以實現法律權利為目的。作為壹種法律資格,權利制約著權力的形式、程序、內容和過程。
另壹方面,壹些法律權利的實現取決於某些權力的行使。兩者之間也有壹定的壹致性,比如都以追求某種利益為目的;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和限制等等。
但是兩者之間有顯著的差異:
首先,內容不同:權利是指社會主體為追求某種利益而享有的行為自由。日常生活中的權利多指法定權利,即法律權利,是法律化的社會權利。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和國家對某些社會行為的允許和保障,就不會有相應的權利。因此,可以說權利的內容側重於保護利益,它與義務壹起構成了國家權利體系。權力是指存在於各種社會形態中的某壹主體(包括個人、組織和國家)因某種優勢而以不同形式對社會或他人具有的強制力和支配力。權力的內容側重於強制力的實施,在某種意義上構成了具有責任性的國家權力體系。
二是主體不同:法律權利的主體具有普遍性,如公民、組織和社會團體;權力主體必須由特定的權力主體實施,如依法行使行政權力的國家行政機關。
三是範圍不同:法定權利壹般是根據法律規定確定的,範圍很廣,如政治權利、經濟權利、民事權利等;權力主要由法律分配或由某壹政治組織賦予的特定和具體的責任範圍來限制和決定。範圍之所以具體,主要是因為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等國家機構的職能配置是前提性權利實現制度。
第四,關系的性質和利益的側重點不同:權利反映了壹種與義務相壹致的完全平等的關系,旨在追求平等的社會利益,因此它們所追求的利益非常廣泛,可能是政治、經濟或其他利益;另壹方面,權力體現了服從與服從、支配與被支配之間的不平等關系。它是應政治利益的需要而產生的,並始終以維護國家利益為主要使命,因此它所追求的利益主要是政治利益。
5.實現方式和要求不同:權利的實現方式以國家強制擔保為後盾,沒有嚴格的限制。可以依法行使或轉讓(但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婚姻權等部分人身權不能轉讓)和放棄,權利的轉讓和放棄是合法的;權力的實現往往直接伴隨著國家的強制力,這種強制力只能由特定主體依法行使,既不能隨意轉讓也不能隨意放棄,否則就是非法的。
權利屬於公民社會,而權力屬於政治國家。
國家主權屬於人民,人民以憲法的形式將人民主權視為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並通過制衡的方式實施政治統治和管理公共事務,以確保公民權利的最大化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