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8之前1.2008:《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5438號+03,2005年)第五條“已申報扣除的財產損失恢復或者賠償的,應當在恢復價值或者實際賠償的年度並入應納稅所得額。因債權人原因不能支付的應付賬款,包括超過三年未支付的應付賬款,債權人已按照本辦法規定確認損失並在稅前扣除的,應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並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超過三年未支付的應付賬款不需要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對於不需要支付的應付賬款和債權人已按規定確認為損失的應付賬款,企業應將其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2.65438+2008年10月0日之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
頒布日期:2010-10-2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現就企業不同形式財產轉讓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1.財產轉讓收入(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債務重組所得、接受捐贈所得、未付應付款所得,無論是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除另有規定外,均應壹次性計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自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之日止,上述所得計算所得已分五年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的,本公告發布後,未計算納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壹次性計算為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特此公告。
2010年10月27日
第二,會計處理。
1.目前,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將應付賬款或不能直接支付的應付賬款轉入資本公積,借記“應付賬款”,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06)》,“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或損失,是指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的、將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或減少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損失。”不能支付的應付賬款應計入企業“營業外收入”,並作為企業利潤計入當期利潤。